陕财办采〔2021〕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工业和商务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行动体现,是聚焦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推动经济发展、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落实好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一)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清单、预留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等。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确定采购份额预留情况。
(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具体方案制定之前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三)主管预算单位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将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供应商投诉、举报处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利。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u/cms/www/202105/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5211519.docx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