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维护世界和平和国家利益、人民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履行《公约》义务、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夯实履约基础、提高监管效能为工作主线,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国际合作,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完成履约各项工作,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营造良好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实现履约年度工作核心目标
(一)确保国家宣布及时准确。认真履行国家宣布义务,加强对年度宣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把关,不断提高宣布工作质量,坚决杜绝严重数据漏报错报。组织、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学习《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手册(2013)》和《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宣布要求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熟练使用全国禁化武数据申报与宣布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对重大变化及时变更宣布,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行为。组织专家认真审核宣布数据,不断降低年度宣布差错率。对年度宣布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宣布差错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企业加大重点指导和督促整改力度。
(二)确保国际视察顺利通过。认真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保持接受视察的常备能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后国际视察重启准备。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情况,完善接受国际视察预案,加强安全与后勤保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严格按照《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工作规范(试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和现场接待工作,确保国际视察顺利通过。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有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三)确保防扩散零责任事件。认真履行防扩散义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批工作。学习掌握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抓好相关职责落实。加强防扩散宣传教育,提高企业防扩散意识。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履行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掌握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情况,及时化解风险、消除隐患,确保相关监控化学品源头清晰、去向明确,杜绝违规进出口审批和防扩散责任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四)保持工作体系运转有效。深刻认识履约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敏感性,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确定性,防止因国际视察自2020年疫情暴发一直暂停而产生麻痹懈怠心理,出现“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现象。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全面履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53号)和《条例》《细则》《出口管制法》等文件法规要求,梳理履约机构人员经费和组织协调机制等落实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履约工作体系,为履约工作提供全面有力的保障。
(五)加强工作谋划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增强机遇意识,积极应对履约工作重大变化,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趋利避害,化危为机。抓住国际视察暂停的窗口期,在确保实现年度履约工作核心目标的同时,统筹兼顾,有所侧重,结合本地实际适度调整工作着力点,围绕夯实履约基础、提高监管效能这一工作主线,加大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力度,补短板,固底板,治理顽疾,敢于攻坚,善于创新,提质增效。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加大履约政策研究投入,加强政策储备,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推动履约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六)加强组织协调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履约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针对履约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行业领域广的特点,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和要求,确保全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部省联动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情况通报,为全国履约系统信息交流提供更多渠道和平台。地方机构改革中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较大或部门协调机制尚未健全的地区,要加快做好各项衔接延续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下滑。
三、加强制度治理
(七)落实行政许可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及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积极做好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认真落实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等要求,结合《细则》实施情况和履约实际,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格式样》,进一步明晰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和条件,适应监管新形势需要,减轻企业行政许可申请负担。
(八)健全出口管制相关法规。依据《出口管制法》组织修订《条例》和制定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方面的职责,细化给予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通用许可便利的措施。
(九)加快推进进出口许可低浓度阈值豁免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为促进化工发展和贸易便利化,加快《细则》关于低浓度阈值豁免规定的制定进程。平衡风险效益,创新管理思路,研究制定审慎灵活、分步实施的低浓度阈值豁免政策。
四、加强有效监管
(十)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严格落实监控化学品全生命周期行政许可管控措施,认真做好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夯实履约工作基础,减少宣布差错和接受国际视察风险。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谨审查行政许可材料,严肃对待现场验收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行政许可源头管控作用。
(十一)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国家重要节点安全稳定和履约工作需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履约风险隐患排查,堵漏补缺,防患未然。组织对全国未接受过国际视察的新增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提高重点企业检查覆盖率;对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清除互联网等媒体上涉及产品产能产量等与履约相关的虚假不实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互联网 监管”,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共享政务数据,开展联合执法,利用公开信息搜索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十二)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对企业和基层的调研指导,坚持监督检查与调研指导相结合,增强企业严格遵守监控化学品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的自觉性。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综合施策,分类指导,善于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履约难点问题。引导行业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加快转型升级和新产品新技术替代,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从根本上降低履约负担,消除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宣传
(十三)组织开展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宣传活动。以4月29日第6个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为契机,围绕《公约》宗旨目标、履约作用成就及相关法规,集中组织宣传普法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禁化武履约的认知度。国家禁化武办统一设计制作主题宣传海报和宣传册,组织面向全国禁化武履约领域和社会公众的线上履约知识竞赛。各地要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做好宣传普法。将宣传普法作为基础性工作,融入履约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十四)组织做好“一专栏一简报”信息工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开设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专栏,构建全国履约信息发布、经验交流、业务学习和宣传普法的在线平台。继续办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简报,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地方信息、相关部门信息、国际履约动态信息和深度信息比例。各地要充分利用一专栏一简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共同开发利用业务培训资源,更好地发挥上传下达、交流互鉴、促进工作的作用。
(十五)做好年度报告和口述史相关工作。编撰出版《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20)》。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及相关企业、协会、单位年度履约工作情况的组稿、审稿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稿件质量,同时加强对年度报告的宣传推介和使用。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继续开展禁化武履约口述历史实录活动,讲好中国履约故事,反映中国履约人精神风貌,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
五、加强国际合作
(十六)加强国际履约政策研究。立足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新时期大国责任大国担当,更好发挥化工生产和贸易大国及履约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履约重要会议和重要事务。密切关注国际履约动态,加强对禁化武组织未来发展方向、工业核查、工业磋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出更多中国建议和中国方案,推动国际禁化武领域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十七)务实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加深与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的合作,继续为禁化武组织研修项目提供化工培训,选派政府官员、企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国际会议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双边工业磋商和监控化学品出口最终用户核查,增进与其他缔约国的互信合作,在国际履约框架下,为我国企业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助力。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地方、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履约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参与度。探索疫情防控条件下国际交流合作新路径,积极采用视频会议、在线工具开展双边和多边交流。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主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发展阶段需要,结合履约工作涉及内政外交综合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科学合理调配履约干部,并加大对履约干部培训和培养力度。国家禁化武办将举办全国禁化武履约综合培训班,并通过国际视察演练、以检查代培训、提供自主学习业务培训资源等多种方式,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特别是基层履约干部的培训工作,消除和减少能力建设中的断点盲区,激发干部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成为履约工作行家里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各级履约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
(十九)加强企业履约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履约意识宣传灌输和履约业务指导,促使企业牢固树立主体意识,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自觉将履约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立足自身解决履约能力不足问题,克服依赖习惯和侥幸心理,发挥化工专业长项,补强履约业务弱项,培养更多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企业履约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履约专家,为高质量的履约工作筑牢基石、扎稳底盘。
(二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国家禁化武办禁化武履约专家委员会换届重组工作,动态更新优化履约专家库。充分发挥履约专家和相关机构作用,为制定相关政策、研究重点课题、提出国家履约立场建言献策。各地要着眼长远,下大力气加强本地区履约专家队伍建设,分类培养一批在视察、宣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履约专家,为做好履约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一)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发掘培养工作,推动和支持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英语、熟悉禁化武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禁化武组织竞聘,为国际禁化武履约事业提供更多人力资源支持。地方履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推荐鼓励后备人才在积极参与本地履约工作和禁化武组织会议培训等活动中,加深对履约工作的了解,提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满足履约工作的需要。